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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的,应如何报备?需提交哪些材料?

  日期 :2020-07-10  来源 :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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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请问如何报备?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专业回答
您好,您可以参看《关于修订印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交运便字〔2014〕181号)内相关规定:
  “设立分公司报备程序
 (一)道路运输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
  (2)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4)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5)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分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极其复印件;
  (8)备案登记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9)分公司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
  (10)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还应提交总公司所在地出具的《关于同意XXXX设立分公司的函》;
  (11)依相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并向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报备。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支机构”栏中予以注明,同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出具《道路运输企业分公司备案证明》。    
  3.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持《道路运输企业分公司备案证明》、总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三)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并向分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提供相应申请材料和总公司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关于同意XXXX设立分公司的函》。
  2.分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核实,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且符合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报备,在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支机构”栏中予以注明,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出具《道路运输企业分公司备案证明》,向总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关于同意XXXX设立分公司的复函》。    
  3.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凭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分公司备案证明、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4.分公司需新增运输车辆的,由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符合要求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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