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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管理办法1960年2月11日条文解释

  日期 :2020-07-12  来源 :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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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审验的,应事先向车辆管理机关申请延期办理。未申请延期办理而不参加审验的,车辆管理机关除通知其补办审验外,并可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连续两次不办理审验又未申请延期办理,应注销执照。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如果:1、驾驶员未按时年审,车管所未通知补办审验。是不是有违法行政行为。2、超过2次,但是未超过2年期限,其间有正当理由可以不予注销驾驶证。
专业回答
您好,您所述《机动车管理办法》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
  相关《办法》被废止,失去效力,无需再对其进行解释。
  驾驶证及其相关管理工作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范围,请访问公安部网站进行咨询。有关规定可参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的相关内容,该部门规章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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