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部领导:您好!
厅在关于"挂靠经营"的复函【交办运函(2016)703号】中,明确“挂靠经营”是指道路客运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的所有(权)人不具备道路客运经营资质,但以其他具备资质的企业名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现实中很多这样的情况,由个人(或无运输资质的企业)出资购买车辆,登记在具备资质的企业名下(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的登记的所有人均是具备资质的企业),与具备资质的企业签订“挂靠经营合同”或“合作经营合同”,由个人(或无运输资质的企业)以具备资质的企业名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此种情形是否属于交通运输禁止的“挂靠经营”,我们对此很是疑惑,特向领导请教,万分感谢。
专业回答
您好,交办运函〔2016〕703号文明确,“挂靠经营”是指道路客运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的所有(权)人不具备道路客运经营资质,但以其他具备资质的企业名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道路客运企业承担对其所属的客运车辆(包括承包等经营方式)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应依法依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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