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十一座及以下的商务车运营车辆,对随车配置的安全设备如灭火器、三角木、故障警示牌、安全锤等安全设备是否有要求?是否有相关的条例规定?
专业回答
您好,《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2013)8.1.18 应急出口应分别符合GB 7258、GB/T 16887、GB 18986 、GB/T 19950的规定,击碎玻璃式应急出口旁应设应急锤,并设有应急锤防盗或报警装置。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中规定:“应急窗应采用易于迅速从车内、外开启的装置;或在钢化玻璃上标明易击碎的位置,并在每个应急窗的邻近处提供一个应急锤以方便地击碎车窗玻璃,且应急锤取下时应能通过声响信号实现报警。”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规定,“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配备1件反光背心和1个符合GB19151规定的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在车上应妥善放置;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还应装备至少2个停车楔(如三角垫木)。”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规定,客车的灭火装备配置应符合 GB34655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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