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根据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关于大力推动高速公路ETC发展应用工作的通知》,自7月1日起,对ETC用户不少于5%的通行费优惠政策,并实现通行本区域的ETC车辆无差别基本优惠,但,本人于7月5日从G1511高里收费站驶入,沂南收费站驶出,无优惠通行费应为5元,后原高速路返回,实际账单两次均为4.8元,通行优惠为4%,后咨询山东高速,回复为有1%为服务费,请问该收费是否违背《通知》要求?目前该问题已反馈山东高速,尚未给出回复。
专业回答
您好,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大力推动高速公路ETC发展应用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明电(2019)45号),从2019年7月1日起,严格落实对ETC用户不少于5%的车辆通行费基本优惠政策,并实现对通行本区域的ETC车辆无差别基本优惠。7月10日已与来信人沟通,问题已解决,来信人对处理结果满意。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大监管力度,督导各地严格落实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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