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最近,我县出现部分网约车,车籍地分别属于郑州市和平顶山市,却长期驻扎在我县从事郏县至郑州专线经营,而且客源均是通过电话或者微信公众号联系的,请问,这样经营行为符合规定吗?
专业回答
您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另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的,请参看《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该部令第四十二条也已经对法律责任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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