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第17号令相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按照规定要求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
问题1、在执法中,发现有违反17号令第23条的行为,无罚则,相当于一纸空文;
问题2、在法制司公布的网址的附件还是2016版的规定,另扣车凭证范本中诉讼时效仍然错误的写成3个月,应该是6个月诉讼时效。
问题3、法律责任一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道路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国务院可以要求其工作部门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而交通部只是一个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怎么能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立法请严格按照中央编办三定方案来。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专业回答
您好,对于问题1,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设定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反规章义务性条款的行为并非都需设定行政处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于2005年发布,综合考虑当时的社会发展水平和违法行为危害性,未对相关义务性条款设定相应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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