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总则)(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 首次进入我省交通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在递交资格审查申请或投标文件前,须按照《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注册申请并填报相关信用信息,申请初始信用等级。未在信用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用信息的从业单位,建设(招标)单位不得接受其参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我们认为该规定与交通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6﹞683号)相违背,但我们多次咨询山东省交通厅都没有给予满意答复。请交通部相关部门给予落实,该项规定是否合理。
专业回答
您好,本栏目认为您所述条款规定与《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中要求的评价标准无冲突。“各地应客观、公正对待新进入本辖区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不得以没有本地信用记录为由设置市场准入限制和地方保护。若该从业单位在其他省份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信用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性质不严重,可按B级对待,若不良信用性质严重,可参照本辖区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按B级以下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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