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请教领导,执法人员路检过程中,发现运载危险品的车上并没有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能否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第六十一条,对该车所属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专业回答
您好,《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一条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第一目和第三目的责任主体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第二目和第四目的责任主体是托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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