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客运包车经营者按班线客运经营者的模式,招揽散客的行为,按照《客规》86条第三项处罚的话,前提是否应该是车上的乘客为团体旅客时才能依据第三项处罚?在未取得加班车许可的情况下,包车客运经营者招揽散客的行为已经是从事了客运班线的业务,是否能按《客规》79条第四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另,《客规》第86条第三项,按班车模式定点顶线运营,按法理应该如何理解。烦请帮我解答下,谢谢。
专业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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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以下简称《客规》),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车辆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
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包车客运经营者若仅运送散客,且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属于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应当按照《客规》第七十九条进行处罚。
包车客运经营者若在开展包车合同确定的包车业务的同时招揽部分散客,属于包车客运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应当按照《客规》第八十六条进行处罚。
包车客运经营者若与用户签订了包车合同,且按照固定的线路和客运站点运行,属于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应当按照《客规》第八十六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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