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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船舶提供燃料的问题

  日期 :2020-07-08  来源 :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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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请问: 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为船舶提供燃物料”的单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从事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单位”是否可视为从事同一业务的单位? 2、对于从事上述两种单位分别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部门备案时是否有先后顺序?或者单位到两个部门其中一个部门备案即可?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规定了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流程和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是否有监管职能?供受油作业时出现安全生产事故应由哪个部门进行处置? 谢谢
专业回答
您好,相关单位已与您电话沟通,感谢对交通运输部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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