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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第5号)文件解读

  日期 :2020-07-09  来源 :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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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5号)中第十七条:“批准使用港口岸线后,如因企业更名或者控股权转移导致岸线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或者改变批准的岸线用途,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这一条款如何解读,如果我方码头项目的全资子公司让XX公司参股50%,是否属于控股权转移?是否需要重新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专业回答
您好,根据《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批准使用港口岸线后,如因企业更名或者控股权转移导致岸线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或者改变批准的岸线用途,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岸线实际使用人是否发生改变,是指实际使用人是否与港口岸线批准文件中使用港口岸线的项目法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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