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交通运输部: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防污染公约,船舶垃圾应该排放到岸,做无害化处理。船舶垃圾属于随船舶产生的废弃物,上岸这一行为不属于贸易进出口,属于港口服务。不需要办理《限制性固体废弃物进口许可证》。但是天津海关认为垃圾排放是贸易进出口,需要办理许可证,然后需要申报海关。所以天津港船舶垃圾处理已处于停滞状态。
据我了解,此证件只针对贸易进口,以进口加工为目的的企业,由北京生态环境部办理。船舶垃圾接收企业非进口加工企业,属于港口服务企业,不在此证件办理范围内。
还请部委给出明确指示,船舶垃圾接收服务还能不能干?如果能做我们该怎么办理相关手续?谢谢!
专业回答
您好,海事部门在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要求,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在作业前进行报告;二是要求污染物接收单位每月进行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情况的备案;三是要求企业严格落实防污染主体责任,做好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做好全链条管理。与以往没有新的变化,也没有相关的许可事项。
企业所反映的《限制性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相关问题主要涉及海关、生态环境、港航管理等部门,建议该企业向上述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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