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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日期 :2020-07-13  来源 :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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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国水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第二条: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国水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第三款:旅客运输包括普通客船运输、客货船运输和滚装客船运输。第七条:(一)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运输。 如何界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能否理解为:“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从事经营性旅客运输)业务”,是不是必须符合套用里的条件才能确定为未经许可擅自经营了水路运输业务?
专业回答
您好,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取得相应许可,未按照法定程序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资格而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就属于擅自经营;取得了经营许可资格,但实际从事的水路运输经营业务超越了许可的经营范围就属于超越许可范围经营,这两种情形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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