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我公司码头已竣工验收并办理经营许可。根据生产需要,码头新增了一台门座式起重机,已经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请问,这台门机在交通部门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才能使用呢?另外,单独购置门机设备适用于《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工程建设活动,这一条文吗?(备:我公司码头初步设计及施工图都是按照5台门机做的,验收4台,没做尾留工程)。
专业回答
您好,本栏目已就您的留言咨询相关单位,得到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根据《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项目单位应当落实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对尾留工程的处理意见。尾留工程完工并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尾留工程验收,验收通过后将相关资料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您所述门机设备如为尾留工程,应执行尾留工程验收程序。此外,门机设备属于特种设备,还应执行特种设备的有关验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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