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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旅游局公司办公室有关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改动
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通告
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文物局(委):
为贯彻落实《旅游法》第三十一条有关旅游管理质保金用以垫款游客生命安全遇有风险时紧急救援花费的要求,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旅发〔2009〕25号,下称旧方法)改动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下称新方法)。相关事宜通告以下:
1.将旅游社质保金改动为旅游管理质保金,在《旅游法》执行后,交纳金额、存进方法等仍按《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实行,应用范畴除实行《旅行社条例》相关要求外,提升《旅游法》第三十一条用以垫款游客生命安全遇有风险时紧急救援花费的內容。
2.新方法在保存旧方法总体构造及具体内容的基本上,在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其配件《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中提升了旅游管理质保金用以垫款游客生命安全遇有风险紧急救援花费的內容,新提升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申请书》、《关于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2个配件。
现将改动后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下发给大家,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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