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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李、包裹运输的损失赔偿标准是多少? 普通行李、包裹如在运输中发生物品损失,如托运人按保价运输办理的,在声明价格范围内按物品的实际损失(部分损失按损失部分所占的比例)予以赔偿;如托运人未选择保价运输的,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连同包装重量每千克不超过15元。
2. 发生行李、包裹事故后,如何提出赔偿? 发生行李包裹事故时,一般请在到站办理,特殊情况也可由发站办理。
收货人要求赔偿时,请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并附下列文字材料:
(1)行李票或包裹票;
(2)行李、包裹事故记录;
(3)证明物品内容和价格的凭证。
3. 发生旅客伤害、行李包裹事故时,在什么期限内提出赔偿?
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因合同纠纷产生索赔或互相间要求办理退补费用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从下列日期起计算:
(1)身体损害和随身携带品损失时,为发生事故的次日;
(2)行李包裹全部损失时为运到期终了的次日;部分损失时为交付的次日;
(3)给铁路造成损失时,为发生事故的次日;
(4)多收或少收运输费用时,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4. 铁路对哪些原因造成的行李包裹损失不承担责任?
(1)不可抗力;
(2)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
(3)包装方法或容器不良,从外部观察不能发现或无规定的安全标志时;
(4)托运人自己押运的包裹(因铁路责任除外);
(5)托运人、收货人违反铁路规章或其它自身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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