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1、在《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2014)4.9要求”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四废及采光、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这个符合有关规定由哪个部门确认(交通部门或生态环保部门)?需要业户提交什么材料证明其符合相关规定?
2、因为在县城或乡镇相当一部分房屋或土地没有不动产登记证书,如何要求其提供产权证明(村镇或街道开具证明可否)?
专业回答
您好,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中有关要求,关于环境保护措施,提供符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中规定的环境保护要求的环保措施材料即可。另外,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2018第1号令)规定,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和有喷涂工艺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经营者已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或已完成环境影响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可作为环境保护措施备案材料。
关于产权证明材料,由政府有关部门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可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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