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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文件理解的问题

  日期 :2020-07-15  来源 :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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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领导您好;我是一名基层运管办事员,有这样一个情况,十月份有台重型货车转籍至我们市,根据当时的政策规定,需要对转籍车辆进行燃油消耗的核查,经核查,该车发动机型号与燃油公告型号不符合,于是,我们依规对其予以告知并退回。今年11月21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文件交办运【2018】155号文件中第五条(对于因所有权转移、转籍经营期延续等,需要重新核发营运手续的,不需要对相关车辆进行达标核查)请问该文件生效后,对于这种不符合的在营运车辆是否可以进行办理核发《道路运输证》?敬请明确告知。
专业回答
您好,本栏目工作人员已就您的问题向相关单位咨询,得到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交办运〔2018〕155号)要求,“第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开展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对于已经取得营运手续的在用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因所有权转移、转籍、经营期延续等需要重新核发营运手续的,不需要对相关车辆进行达标核查”。同时,自155号文件实施起,原《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厅运字〔2010〕33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营运客车安全达标实车核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交办运〔2017〕192号)同时废止。
  因此针对因所有权转移、转籍、经营期延续等需要重新核发营运手续的,不需要对相关车辆进行达标核查。按《道路运输证》现行发放程序办理营运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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