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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持有登记证书认定问题的咨询

  日期 :2020-07-18  来源 :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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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经过几次修正后,删除了未持有船舶登记证书的情形认定,中华人民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却明确了未持有船舶登记证书的情形认定。1、内河船舶未持有国籍证书情形如何认定。2、过期国籍证书视为未持有证书么。3、使用过期国籍证书处罚主体是船舶的实际登记机关或者是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均可
专业回答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未持有有效国籍证书船舶专项清查工作的通知》中要求:“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船舶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严查未持有有效国籍证书航行船舶。”
  国籍证书过期,属于未持有有效船舶国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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