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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复议渠道

  日期 :2020-07-08  来源 :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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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对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是按照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规定第六条规定,还是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复议。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的行为可以到当地政府复议,还是只能到设立该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专业回答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是针对地方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组织、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接管理的组织、国务院部门直接管理的组织的三种不同复议对象而列举的复议机关情形,而《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规定》第六条则是针对其中政府工作部门直接管理的组织而具体确定的复议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与《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是一致的,明确了对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直接管理该机构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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