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撤销省界收费站后4轴车按轴收费满载基准吨位为36吨(4轴列车最大总重),实际上4轴货车运输主力车型为单车,即4轴载货汽车(总重31吨),4轴列车保有量少。统一以36吨作为满载标准吨位计算收费标准,对于绝大多数4轴货车(总重31吨)而言,并不合理,未得到实惠,甚至增加了通行负担。
假设:计重为0.5元/吨·公里,36吨即1.8元/公里(降低10%为1.62元);31吨1.55元/公里(降低10%应为1.395元/公里)实际却以1.62元计费。
因此,对于4轴车型收费基准满载吨位或者收费标准是否应该进行研究后重新核定或加以区分?
专业回答
您好,我部高度重视货车收费标准调整工作,先后会同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印发多个文件,督促指导各地以2018年和2019年高速公路按里程加权平均总质量为重要依据,科学测算和调整货车收费标准,实现“两个确保、一个降低”(确保在相同交通流量条件下,不增加货车通行费总体负担,确保每一类收费车型在标准装载状态下的应交通行费额均不大于原计重收费的应交通行费额,调整标准反算吨位应小于对应车型总质量限值的90%)和“受益频次不低于60%”的要求。截至目前,各地货车收费标准调整工作已经都结束。据统计,四轴货车新的车轴型收费标准反算吨位平均值为21.08吨(最低值为14.65吨,最高值为24.29吨),低于2018年和2019年各省(区、市)四轴车25.51吨的平均总质量,实现了货车通行费用负担下降。其中,实际车货总质量大于收费标准反算吨位的货车,通行费用都会较计重收费时有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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