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您好!贵部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34条规定“道路客运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子公司,其自有营运客车在10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5辆以上时,可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请问该条的制定背景是什么呢?是否意味着子公司可直接用母公司的经营许可证,而不用子公司再次以自身名义再去申请许可证?许可证的对象主体明明是母公司,而子公司却直接使用,会不会导致子公司无证经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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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回答
您好,道路客运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子公司,应当以子公司名义申请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在满足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或者中高级营运客车5辆等条件下,许可机关作出经营许可决定的,可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登记其母公司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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