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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相关问题

  日期 :2020-07-09  来源 :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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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你好!我是南昌市行政审批局的一名工作人员,有一企业需要办理港口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在办理的过程中出现了这个问题,希望交通部能给予专业性的意见:根据《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八的规定,项目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报告时,需要提供环境保护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已按照有关部门规定通过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文件。但环保部门和卫生部门反馈的信息是需要码头开始运行后,才能监测环保相关的数据,监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等情况。因此这就存在一个矛盾的问题,港口企业需要通过竣工验收后才能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但在竣工的时候其他部门又要求企业运行后才出具通过验收的文件。
专业回答
您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部2019年11月修订发布了《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取消了港口试运行环节经营许可,规定港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并对专项验收实施主体,验收程序等作出了调整,同时删除了原法规中关于工程试生产的内容。港口企业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针对专项验收事宜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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